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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U ANH LAN(周英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CHU ANH LAN(周英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CHU ANH LAN(周英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將其收押。
茲本案雖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已宣判,然被告係逃逸移工,且本案肇事逃逸犯行之所以發生,乃被告擔憂遭警方查獲所致;
又被告表明不知自身居所詳細地址,顯然無從連繫,據此自堪認有逃亡之虞,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此一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等侵害強度較低之強制處分替代,爰裁定自113年1月1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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