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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登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登福因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就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依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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