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原簡,41,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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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軍堂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軍堂犯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附表編號一、二文件上偽造之「樓子雲」署押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文件上偽造之「樓子雲」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張軍堂知悉不得冒用他人身分申請護照,竟因其有另案遭通緝,即基於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未經林樓子雲之同意,私自持其胞弟林樓子雲(原名:樓子雲)之身分證,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上偽簽「樓子雲」之署名,再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照片欄位黏貼自己照片2張、身分證欄位黏貼林樓子雲之身分證影本,委由不知情之大眾旅行社臺南分公司承辦人代為向外交部南部辦事處申請首次護照,張軍堂並於同日親自至臺南○○○○○○○○辦理首次申請護照之人別確認,足以生損害於林樓子雲及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臺南○○○○○○○○人員察覺有異,由外交部南部辦事處人員函請警方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㈡張軍堂於111年7月24日1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中華北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與海安路3段路口時,不慎碰撞前方鄭秋生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尾(無人受傷)。

待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時,張軍堂為避免另案遭通緝之身分遭發覺,竟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樓子雲」名義,接續在附表編號3至5所示文件上偽簽「樓子雲」之署名,足以生損害於林樓子雲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之正確性。

嗣因林樓子雲接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軍堂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樓子雲於警詢之證述。

㈢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2月7日南辦字第11100001620號函暨檢附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收據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號)、簡式護照資料表、委任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11至2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2卷第1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警2卷第17至19頁】、被告偽簽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紀錄表)【警2卷第21至22頁】、鄭秋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紀錄表)【警2卷第23至24頁】、被告偽簽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2卷第25頁)、被告偽簽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2卷第29頁)、林樓子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2卷第31頁)、車牌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卷第33頁)、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警2卷第39至53頁)。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固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再者,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

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3、4所示文件上偽造「樓子雲」之署名,該等署名僅用以表示係樓子雲此人接受製作談話紀錄及係酒測受測人無誤,僅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用意,自僅屬「偽造署押」範疇。

被告在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欄位上偽簽「樓子雲」簽名,並委由旅行社承辦人代為向外交部南部辦事處申請護照,已對該等文件之內容有所主張,其行為已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甚明。

又被告在附表編號5所示文件欄位上簽名,寓有收受該登記聯單之用意,並交付警察收執,即符合刑法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構成要件,被告再將該文書執以交付承辦員警收執存卷,顯係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屬「行使」之行為無訛。

㈢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護照條例第30條第4款之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就犯罪事實㈡附表編號3、4部分,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針對犯罪事實㈡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1、2、5所示文件偽造「樓子雲」署押之行為,係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該等私文書後進而行使,該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㈠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編號5部分認為僅係偽造署押罪,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罪名,並給予被告充分答辯之機會,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㈠利用不知情之旅行社承辦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申請護照,為間接正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犯行,分別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下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各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屬接續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他人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罪;

就犯罪事實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冒用他人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冒用被害人身分並偽造其簽名,向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冒用名義申請護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另為隱匿其遭通緝之身分,冒用被害人名義接受警方詢問,危害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之正確性,兩次行為均對被害人造成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參以被告前因偽造署押案件(犯罪事實亦為偽造林樓子雲之署押),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未婚,從事臨時工,需要幫忙扶養2歲姪子,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原訴字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樓子雲」之署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均併予宣告沒收。

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2、5所示文件原本,因已分別交付主管機關,非被告所有之物,除其上偽造之署名外,自不得併同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偽簽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署押數量 卷證出處 1 簡式護照資料表 首次申請護照 戶所一站式收件/人別確認專用 護照申請人簽名 「樓子雲」署名1枚 警1卷第15頁 2 委任書 (申請人本人委任旅行社代為申請護照專用) 委任人簽名 「樓子雲」署名1枚 警1卷第16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調查紀錄表) 受談話(訪問)人 「樓子雲」署名1枚 警2卷第22頁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被測人 「樓子雲」署名1枚 警2卷第25頁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申請人簽收 「樓子雲」署名1枚 警2卷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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