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19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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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晉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晉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4、7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於民國112年2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4、7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扣押物品清單2紙存卷可按。

前開扣案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4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違禁物之包裝袋共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數量 送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白色結晶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1.480公克檢驗後淨重1.453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36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4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白色結晶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0.090公克 檢驗後淨重0.059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2組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保管字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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