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205,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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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子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柒只,檢驗前淨重為零點壹壹零公克、壹點伍伍壹公克、零點零伍陸公克、零點零參壹公克、零點零零參公克、零點零零玖公克、零點零零肆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肆只,合計淨重為壹點捌捌公克,驗餘淨重為壹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子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原111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案,檢驗前淨重為0.110公克、1.551公克、0.056公克、0.031公克、0.003公克、0.009公克、0.004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原111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案,合計淨重為1.88公克,驗餘淨重為1.82公克、純質淨重1.20公克),亦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5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均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扣案物品確分屬第一、二級毒品無訛,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故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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