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7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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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盛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遺失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7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扣案現金新臺幣6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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