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81,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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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上開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等情,則有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乙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自均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得宣告沒收,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吸食器1組 112年4月7日8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D1。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 ⑴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2 吸食器1組 112年4月18日16時1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樺谷飯店」802號房。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 ⑴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扣案物品照片。
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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