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8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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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玉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7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玉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7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如附件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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