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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一、被告丙○○方面聲請調查之「萬年殿職務報告」(即附表二編號㈡之
- 二、被告丙○○方面聲請調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
-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事項,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
- 理 由
-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
- 二、兩造意見不同部分:
- 三、兩造意見相同部分:
- 四、補充說明:
-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⑴112年4月8日警詢筆錄
- ⑵112年4月9日第一、二次警詢筆錄
- ⑶112年6月15日警詢筆錄
- ⑷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 ⑸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暨附件
- ⑹112年6月15日訊問筆錄
- ⑺112年8月1日訊問筆錄
- ⑻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 ⑼112年6月5日112訊問筆錄
- ⑽112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 ⑾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含當庭陳述意見狀)
- ⑿112年11月28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⒀113年2月26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⒁112年8月9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28日、
- ⑵112年4月9日第一、二、三次警詢筆錄
- ⑶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 ⑷112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⑸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 ⑹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 ⑺112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⑻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 ⑼113年2月26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⑽112年6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 ⑾112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 ⑿112年11月28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⒀112年8月9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28日強
- ⑴證人周嘉論112年4月8日第一次訊問筆錄
- ⑵證人呂東穎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含呂東穎當庭提出手機截圖
- ⑶證人沈坊軒112年6月30日訊問
- ⑷證人李凱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⑸證人林汶萱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含當庭指認位置照片1張)
- ⑹證人謝慧慈112年4月19日訊問筆錄
- ⑺鑑定人法醫師劉景勳112年7月7日訊問筆錄
- ⑻證人柯君毅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⑼證人宋浩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⑽證人杜晉銘112年6月30日訊問筆錄
- ⑾證人黃俊益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⑿證人鄭景隆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⒀證人謝昶慶112年6月30日訊問筆錄
- ⒁證人林正杰112年4月8日訊問筆錄
-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4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林澤
- ⑵永康分局接獲林汶萱報案發現子彈現場照片
-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4月9日現場勘查報告(含現場勘
- 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496
- 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日刑鑑字第11200496
- 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6日刑鑑字第1120057
-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16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2550
- ⑻臺南市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
- 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6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
- ⑽疑似死者戊○○押走莊辰澤之錄音譯文
- ⑾證人柯君毅提出與被害人戊○○對話截圖暨林澤峰傳給戊○○音檔譯文
- ⑿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1年6月30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暨傷
- ⒀周嘉論與被告林昱愷、林澤峰臉書對話紀錄截圖
- ⒁警方製作犯罪時序表
- ⒂證人洪鐿僑平日使用之BEK-5695號車輛照片
- ⒃作案BHY-0933號自小客車時序圖
- ⒄112年4月8日BKE-5695號自小客車案發前、後時序圖
- 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1日刑紋字第1120045
- 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8日刑紋字第1120064
- ⒇案發經過監視器影像截圖(換車)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 ⑵林澤峰給戊○○音檔
- ⑶[12-戶外採檢站]
- ⑸林澤峰-林昱凱攜槍投案過程-0000000-0
- ⑵證人呂東穎
- ⑶證人林汶萱
- ⑷證人沈坊軒
- ⑸證人謝慧慈
- ⑹證人李凱文
- ⑺鑑定人劉景勳法醫師
- ⑻證人莊辰澤
- ⑼證人陳宗瑋
- ⑽證人高鴻斌偵查佐
- ⑾證人丙○○
- ⑿證人乙○○
- ⑵死者家屬甲○○112年4月8日訊問筆錄
- ⑶死者家屬甲○○、丁○○112年4月11日及112年7月21日訊
- ㈥科刑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 ⑴戊○○個人戶籍資料
- ⑵戊○○個人基本資料
- ⑶戊○○生前照片
- ⑴被告林澤峰個人戶籍資料
- ⑵被告林澤峰個人基本資料
- ⑶被告林昱愷個人戶籍資料
- ⑷被告林昱愷個人基本資料
- 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林澤峰)
- ⑹矯正簡表(林澤峰)
- 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林昱愷)
- 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4號判決
- 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4號判決
- 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判決
- 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55號判決
- ⑿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7號不起訴處分書
- 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量刑前鑑定書暨檢附台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
- ㈦科刑證據部分:聲請傳喚證人部分
- ⑵死者母親甲○○
- ⑴被告丙○○歷次供述
- ⑵112年4月9日乙○○第一次偵訊筆錄
- ⑶112年12月28日乙○○羈押訊問筆錄
- ⑷112年5月23日證人宋浩宇偵訊筆錄
- ⑸112年5月23日證人柯君毅偵訊筆錄
- ⑹112年5月23日證人
- ⑺112年5月23日證人鄭景隆偵訊筆錄
- ⑻112年4月9日證人林汶萱偵訊筆錄
- ⑼112年4月8日證人周嘉論第一次訊問筆錄
- ⑽112年4月19日證人謝慧慈偵訊筆錄
- ⑾112年5月23日證人黃俊益偵訊筆錄
- ⑿112年6月30日證人杜晉銘偵訊筆錄
- ⒀112年6月30日證人沈坊軒偵訊筆錄
-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68號不起訴處分書
- ⑵丙○○傳給呂東穎之mail
- ⑶柯君毅與戊○○對話截圖
- ⑷疑似死者戊○○押走莊辰澤之錄音譯文
- ⑸柯君毅提供丙○○傳給戊○○錄音檔譯文
- ⑹刑案現場跡證分布圖
-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三分局徐喬搶擊死亡案」現場勘察照片
- ㈢罪責證據部分:聲請勘驗事項
- ⑵丙○○給戊○○音檔
- ⑶丙○○-乙○○攜槍投案過程-0000000-0
- ㈣罪責聲請傳喚之證人及鑑定人:
- ⑴證人柯君毅
- ⑵證人鄭景隆
- ⑶證人乙○○
- ⑷證人莊辰澤
- ⑸證人高鴻斌偵查佐
- ㈤科刑證據部分
- ⑴調查「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
-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量刑前精神鑑定書
- ⑶被告丙○○戶籍資料
- ⑷被告丙○○配偶訃聞
- ⑵-⑷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
- ⑵被告丙○○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 ⑶被告丙○○112年4月10日羈押 訊問筆錄
- ⑷被告丙○○112年6月15日訊問筆錄
- ⑸被告丙○○112年8月1日訊問筆錄
- ⑹證人柯君毅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⑺證人呂東穎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⑻證人宋浩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⑼證人鄭景隆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⑴證人楊孟翰
- ⑵證人林汶萱
- ⑶證人李凱文
- ⑷證人鄭景隆
- ⑸證人陳宗暐
- ⑹證人沈坊軒
- ⑺證人丙○○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澤峰
選任辯護人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陳于晴律師(法扶律師)
林佩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林昱愷
選任辯護人陳廷瑋律師
唐子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806號、第20974號),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被告丙○○方面聲請調查之「萬年殿職務報告」(即附表二編號㈡之2)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丙○○方面聲請調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即附表二編號㈡之1)無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事項,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理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兩造意見不同部分:
㈠被害人前科表部分(即附表二編號㈤之1⑴):
1.被告丙○○方面聲請調查「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以證明被告丙○○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檢察官則認為與待證事實並無關聯而無調查必要性,並認為若准予調查,無異「歧視具有前科之被害人」且「鼓勵私刑報復」。
2.本院之決定:
①「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審判,是一個檢辯雙方分別說服法官的過程。在量刑部分,檢察官通常聲請調查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以求處較重之刑,而辯護人必然聲請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以爭取輕度刑,此乃訴訟攻防的常態。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之地位,提供公平的攻防環境(程序),並依檢辯雙方各自聲請調查的證據,作出量刑的判斷。
②而所謂「提供公平的攻防環境」,在具體實踐上,即是法院就調查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採取相同之取捨標準,不稍偏倚,且不僅從單方面評估聲請調查之事項是否適當。過往通常訴訟程序或國民參審程序之殺人案件,被害人若為天真瀾漫之兒童,或為人正直時常助人之大善人。檢察官在量刑部分除聲請調查兒童之年籍資料以確認被告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外,另聲請調查兒童在家、在校快樂生活,以及大善人行善之照片、影像,或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證述兒童及大善人生活情形與行善事跡,以說服法院量處較重之刑,法院事實上幾乎全部准許調查。此等「因被害人身分、屬性且可能影響量刑」之不利於被告證據事項若應准許,則有利於被告之量刑調查聲請原則上亦無否准之理。
③但攸關被告量刑之調查事項,仍須具備「量刑之重要性」,亦即必須存在「影響罪責程度或預防必要性之合理性理由」,始得進行調查,否則將淪為檢察官所主張「歧視前科者」、「鼓勵私刑報復」之情況。被告丙○○之辯護人就此部分,提及:被害人過往對於他人生命、財產、自由產生危害之前案紀錄,對此已經耳聞之被告丙○○,「在面對與被害人間之衝突事件時,對於個人及家庭安危所受風險之評估。唯有了解被害人個性及作風行事,方能一窺被告丙○○在面對被害人至家中擄走小弟時,所受到之侵擾及其感受到不安之程度,此自與其涉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有關」。本院經評議後,認為被告丙○○之辯護人此項聲請,乃屬刑法第57條第1款「(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有關事項,而具有「量刑之重要性」,應予准許。
㈡萬年殿職務報告部分(即附表二編號㈡之2):
所謂「職務報告」,應係執行司法偵查職務公務員所製作之書面報告,應屬該製作公務員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係針對特定個案而製作,並非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既經檢察官反對據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部分(即附表二編號㈡之1):
檢辯雙方均同意此項報告書,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68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移送文書。而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必已記載「移送意旨」,則上述報告書之內容,已得自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得悉,如此即無調查內容重複之報告書必要。既經檢察官陳明反對之意思,應為不具備調查必要性之決定。
三、兩造意見相同部分:
其餘調查證據事項,兩造對於他方所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均同意有調查之必要性,原則上俱應准予調查。
四、補充說明:
1.被告丙○○方面聲請函詢鑑定人法醫師劉景勳部分,本院前已裁定認為具有調查必要性而予發函詢問,並獲回覆,故不再裁定調查必要性之有無。
2.被告丙○○、乙○○所聲請調查之證據,部分亦經檢察官聲請調查。本院預料供述證據部分,檢辯雙方常以擷取部分內容之方式進行調查,而檢辯雙方所擷取之部分筆錄未必相同。非供述部分,檢辯雙方對於證據之解讀亦常不同。且惟恐檢察官捨棄調查部分證據,造成辯護人失去調查同一證據之風險。故分別裁定准許調查。審判期日若辯護人認為所擬調查之證據已經檢察官提出調查,可以言詞捨棄,自不待言。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一(檢察官聲請部分):
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據能力 | 調查必要性 |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 |||
1 | 被告林澤峰之供述: ⑴112年4月8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9日第一、二次警詢筆錄 ⑶112年6月15日警詢筆錄 ⑷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⑸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暨附件 ⑹112年6月15日訊問筆錄 ⑺112年8月1日訊問筆錄 ⑻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⑼112年6月5日112訊問筆錄 ⑽112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⑾113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含當庭陳述意見狀) ⑿112年11月28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⒀113年2月26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⒁112年8月9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4月29日、113年7月1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2 | 被告林昱愷之供述: ⑴112年4月8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9日第一、二、三次警詢筆錄 ⑶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⑷112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⑸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⑹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⑺112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⑻112年4月10日聲押時之訊問筆錄 ⑼113年2月26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⑽112年6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⑾112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⑿112年11月28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⒀112年8月9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28日強處庭訊問筆錄 | 同上 | 同上 |
3 | ⑴證人周嘉論112年4月8日第一次訊問筆錄 ⑵證人呂東穎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含呂東穎當庭提出手機截圖一紙) ⑶證人沈坊軒112年6月30日訊問 ⑷證人李凱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⑸證人林汶萱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含當庭指認位置照片1張) ⑹證人謝慧慈112年4月19日訊問筆錄 ⑺鑑定人法醫師劉景勳112年7月7日訊問筆錄 ⑻證人柯君毅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⑼證人宋浩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⑽證人杜晉銘112年6月30日訊問筆錄 ⑾證人黃俊益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⑿證人鄭景隆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⒀證人謝昶慶112年6月30日訊問筆錄 ⒁證人林正杰112年4月8日訊問筆錄 | 同上 | 同上 |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 |||
1 |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4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林澤峰)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永康分局接獲林汶萱報案發現子彈現場照片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4月9日現場勘查報告(含現場勘查紀錄表、刑案現場跡證分布圖、現場勘查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49673號鑑定書 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日刑鑑字第1120049672號鑑定書 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6日刑鑑字第1120057685號鑑定書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16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255055號鑑定書 ⑻臺南市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 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6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宋浩宇、戊○○) ⑽疑似死者戊○○押走莊辰澤之錄音譯文 ⑾證人柯君毅提出與被害人戊○○對話截圖暨林澤峰傳給戊○○音檔譯文 ⑿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1年6月30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暨傷勢照片 ⒀周嘉論與被告林昱愷、林澤峰臉書對話紀錄截圖 ⒁警方製作犯罪時序表 ⒂證人洪鐿僑平日使用之BEK-5695號車輛照片 ⒃作案BHY-0933號自小客車時序圖 ⒄112年4月8日BKE-5695號自小客車案發前、後時序圖 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1日刑紋字第1120045563號鑑定書 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8日刑紋字第1120064601號鑑定書 ⒇案發經過監視器影像截圖(換車)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12年4月7日-4月8日之車辨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12年4月8日之車辨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案發現場永康區民松、平道十二路口周邊路景 112年4月8日現場車輛在「億峰傢俱」聚集後,再開往案發現場時序圖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24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255059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5日刑紋字第1120062834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紋字第1120071231號鑑定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8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345981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日刑紋字第1120072223號鑑定書 案發經過監視器影像截圖(億峰傢俱)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資料 永康分局提供監視器位置及車輛南往北行經方向截圖 行經車輛監視器截圖暨車輛查詢清單報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4月8日刑事鑑識中心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證物清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清單、勘查採證同意書(鄭永杰、周嘉論、林澤峰、林昱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公務電話紀錄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分子生物實驗室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年4月8日余裕喬槍擊死亡案證物送驗比鑑情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4月18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227966號函暨檢附之調取票聲請影本、GOOGLE地圖比對相關對象案發前聚集動態分析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8月2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483861號函暨檢附之衣物勘查採證照片1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0月3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52075號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安南醫院急診室前) 112年4月8日BHY-0933號自小客車案發後時序圖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4月26日南市警鑑字第1120244785號鑑定書 案發經過監視器影像截圖(安南醫院)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資料 採證照片(死者、涉案車輛BHY-0933、死者衣物、槍枝、被告2人、事發現場等)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署112年4月8日檢驗報告書 112年4月8日法醫室法醫職務報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5月15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303457號函暨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民眾戊○○死亡案相驗解剖照片案卷(照片32張)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8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11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5月3日法醫毒字第11200026660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6月23日成附醫病理字第1120013262號函暨檢附之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安南醫院非病死司法相驗通報單 謝昶慶於駕駛涉案BKE-5695自小客貨車時穿著照片 洪鐿僑與謝昶慶對話紀錄截圖、洪鐿僑個人LINE頁面、大頭照、林昱愷傳下車地點截圖給謝昶慶之對話紀錄、林昱愷欲下車地點、林昱愷個人LINE頁面、大頭照 案發經過監視器影像截圖(新市區○○○○○○○○○街0段00號前)暨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刑案紀錄相片4張(被告林澤峰、林昱愷攜槍投案逮捕過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林澤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林澤峰)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林昱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林昱愷) 被告丙○○臉書截圖畫面1張 法醫師回函1份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㈢罪責證據部分:聲請勘驗事項 | |||
1 (錄音錄影檔) | ⑴莊辰澤遭擄走對話 ⑵林澤峰給戊○○音檔 ⑶[12-戶外採檢站] 0000-00-00 00.25.00 ⑷ch15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⑸林澤峰-林昱凱攜槍投案過程-0000000-0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前因、被害人送醫與被告投案過程。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2 | 本案槍支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依槍支外觀判斷被告乙○○是否知悉丙○○攜槍赴約。 | 同上 |
㈣罪責聲請傳喚之證人及鑑定人: | |||
1 | ⑴證人周嘉論 ⑵證人呂東穎 ⑶證人林汶萱 ⑷證人沈坊軒 ⑸證人謝慧慈 ⑹證人李凱文 ⑺鑑定人劉景勳法醫師 ⑻證人莊辰澤 ⑼證人陳宗瑋 ⑽證人高鴻斌偵查佐 ⑾證人丙○○ ⑿證人乙○○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前因、案發過程、被害人送醫過程、被害人死因、被告投案過程。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所敘明之待證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重要關係,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㈤科刑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 |||
1 | ⑴死者家屬甲○○112年4月8日警詢筆錄 ⑵死者家屬甲○○112年4月8日訊問筆錄 ⑶死者家屬甲○○、丁○○112年4月11日及112年7月21日訊問筆錄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害人之家庭狀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㈥科刑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 |||
1 | ⑴戊○○個人戶籍資料 ⑵戊○○個人基本資料 ⑶戊○○生前照片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害人之家庭狀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2 | ⑴被告林澤峰個人戶籍資料 ⑵被告林澤峰個人基本資料 ⑶被告林昱愷個人戶籍資料 ⑷被告林昱愷個人基本資料 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林澤峰) ⑹矯正簡表(林澤峰) 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林昱愷) 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4號判決 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4號判決 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判決 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55號判決 ⑿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7號不起訴處分書 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量刑前鑑定書暨檢附台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文資料、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函文資料、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函文資料、華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函文資料、臺南市安平國民小學函文資料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 | 同上 |
㈦科刑證據部分:聲請傳喚證人部分 | |||
1 | ⑴死者父親丁○○ ⑵死者母親甲○○ | 檢察官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害人之家庭狀況。及被告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所生之損害等事實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附表二(被告丙○○方面聲請部分):
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據能力 | 調查必要性 |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 |||
1 | ⑴被告丙○○歷次供述 ⑵112年4月9日乙○○第一次偵訊筆錄 ⑶112年12月28日乙○○羈押訊問筆錄 ⑷112年5月23日證人宋浩宇偵訊筆錄 ⑸112年5月23日證人柯君毅偵訊筆錄 ⑹112年5月23日證人 呂東穎偵訊筆錄 ⑺112年5月23日證人鄭景隆偵訊筆錄 ⑻112年4月9日證人林汶萱偵訊筆錄 ⑼112年4月8日證人周嘉論第一次訊問筆錄 ⑽112年4月19日證人謝慧慈偵訊筆錄 ⑾112年5月23日證人黃俊益偵訊筆錄 ⑿112年6月30日證人杜晉銘偵訊筆錄 ⒀112年6月30日證人沈坊軒偵訊筆錄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 |||
1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無調查必要性 |
2 | 萬年殿職務報告 | 無證據能力 理由:製作者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 因無證據能力故不予調查 |
3 |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68號不起訴處分書 ⑵丙○○傳給呂東穎之mail ⑶柯君毅與戊○○對話截圖 ⑷疑似死者戊○○押走莊辰澤之錄音譯文 ⑸柯君毅提供丙○○傳給戊○○錄音檔譯文 ⑹刑案現場跡證分布圖 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三分局徐喬搶擊死亡案」現場勘察照片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㈢罪責證據部分:聲請勘驗事項 | |||
1 | 聲請勘驗: ⑴莊辰澤遭擄走對話 ⑵丙○○給戊○○音檔 ⑶丙○○-乙○○攜槍投案過程-0000000-0 | 辯護人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前因、被告投案過程。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㈣罪責聲請傳喚之證人及鑑定人: | |||
1 | ⑴證人柯君毅 ⑵證人鄭景隆 ⑶證人乙○○ ⑷證人莊辰澤 ⑸證人高鴻斌偵查佐 | 辯護人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前因、經過,被告投案過程。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㈤科刑證據部分 | |||
1 | ⑴調查「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量刑前精神鑑定書 ⑶被告丙○○戶籍資料 ⑷被告丙○○配偶訃聞 | 辯護人所敘罪責待證事實:被告之犯罪之動機與目的 | 有調查必要性 ⑴理由詳裁定理由 ⑵-⑷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附表三(被告乙○○方面聲請部分):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調查必要性 |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 |||
1 | ⑴被告丙○○112年4月9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⑵被告丙○○112年4月9日訊問筆錄 ⑶被告丙○○112年4月10日羈押 訊問筆錄 ⑷被告丙○○112年6月15日訊問筆錄 ⑸被告丙○○112年8月1日訊問筆錄 ⑹證人柯君毅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⑺證人呂東穎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⑻證人宋浩宇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⑼證人鄭景隆112年5月23日訊問筆錄 | 辯護人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經過(被告乙○○是否事前知情並參與)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㈡聲請傳喚之證人 | |||
1 | ⑴證人楊孟翰 ⑵證人林汶萱 ⑶證人李凱文 ⑷證人鄭景隆 ⑸證人陳宗暐 ⑹證人沈坊軒 ⑺證人丙○○ | 辯護人所敘罪責待證事實:案發經過(被告乙○○是否事前知情並參與)。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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