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177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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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萱


輔 佐 人 潘少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53號、第32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經被告庚○○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份: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而該罪之客體,因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自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在內,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多家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而致生公共危險罪,且僅論以單純一罪,而非以其所焚家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定其罪數。

是核被告所為,其基於一個過失引起本件火災之失火行為,同時對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供人使用之住宅造成附表所示之燒燬結果,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在佛廳點燃線香敬神祭祖,疏於注意因高溫香灰餘燼有引燃火勢之可能性,應防範香灰餘燼觸及可燃物品而避免危及周圍安全,致發生掉落之高溫香灰餘燼觸及可燃物品而引發火勢,並延燒至相鄰住宅而造成公共危險及起訴書所示之財產受損之燒燬結果,且本件火災範圍損及7間房屋,造成危害之程度尚非輕微,然念及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認錯而非飾詞隱匿罪責,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且就造成之損失,雖未能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然其餘均業達成如附表所示之和解、調解並予賠償,容見被告有彌補過錯之心意,又兼衡被告自述係國中畢業、無未成年子、從事按件計酬之家庭手工而無人須行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再查被告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其因一時疏忽,未及注意而致罹犯罪,然知坦承犯行認錯,且除因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賠償外(告訴人乙○○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被告並未免除此部分之民事賠償責任),業如附表所示之分別與其餘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而為賠償,並獲其等之原諒而不予追究,堪認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及舉動,信經本次偵查、審理程序,被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倘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2項: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受害房屋 和解或調解情形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告訴人乙○○) 無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被害人甲○○) 達成和解(見審卷第57、59頁之112年度訴字第650號和解筆錄1份)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被害人峯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達成和解(見審卷第51頁之和解書1份)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被害人丙○○) 達成和解(見審卷第53頁之和解書1份)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告訴人丁○○) 達成調解(見審卷第109、115頁之臺南市○○區○○○○○000○○○○○○000號調解筆錄、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各1份)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被害人戊○○) 達成和解(見審卷第55頁之和解書1份)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53號
112年度偵字第32204號
被 告 庚○○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3樓加蓋鐵皮屋佛廳,點燃線香敬神祭祖時,原應注意香灰餘燼有引燃火勢之可能性,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於點燃線香後即予離去,掉落之高溫香灰餘燼,因不明原因觸及可燃物品,因而引發火勢,並延燒至相鄰現供人居住○○巷弄00號、36號、38號、40號、42號、44號等住宅,致使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屋3樓加蓋鐵皮屋均已完全燒燬而喪失效用,並使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房屋3樓加蓋鐵皮屋屋頂及內部天花板、傢俱、物品等亦遭火煙波及受損(毀損情況詳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乙○○、丁○○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丁○○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丙○○、戊○○於警詢證述綦詳,復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憑,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次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
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故行為人一失火行為,因火勢之蔓延所導致燒燬其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或其他之物,仍應為整體的觀察,僅成立單純一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 俊 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件各屋燒燬情況
編號 房屋地址 燒 燬 情 況 相片編號 1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客廳、廚房及儲藏室<一>之天花板、屋頂、牆壁、傢俱、電器、廚俱、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97~99 2樓:樓梯間、臥室<一>、<二>及曬衣間之天花板、屋頂、牆壁、門、開關、傢俱、電器、衣服、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100~103 3樓梯間:瓷磚天花板靠門處受燒白且部分瓷磚剝落,其他處受煙燻黑;
瓷磚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
木質扶手上部碳化龜裂,下部尚屬完整;
樓梯梯階掉落許多碳殘跡及瓷磚殘跡 104~106 3樓臥室<三>: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且輕微扭曲變形,向下塌陷;
鐵皮牆壁大部分塗料尚可辨識;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部分燒失,內部堆放物品外觀尚可辨識;
窗戶玻璃受燒破、掉落;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及積水 ②北側東面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西面大部分燒失;
東面木質角材大部分燒失,西面部分燒失;
東面鋁窗檻大部分燒熔,西面部分燒熔;
東面女兒牆部分水泥粉刷剝落,西面女兒牆部分受燒白,呈現由東往西斜昇火流痕跡 ③南側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部分石綿瓦掉落;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及木質角材均部分燒失 ④水泥牆壁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些許水泥粉刷剝落;
牆壁木質裝修大部分燒失,僅剩少許角材殘跡殘留 107~111 3樓陽臺: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輕微扭曲變形且往南側略塌陷;
磚造女兒牆部分磚塊剝落;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 ②北側瓷磚女兒牆靠神明廳面部分瓷磚剝落,靠陽臺面受燒變色、並未剝落;
木門框靠神明廳面部分燒失(燒細),靠陽臺面碳化龜裂 ③南側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完全掉落;
金屬柱受燒變色,且往西側傾倒 112~116 3樓儲藏室<二>: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往東側塌陷;
地板處許多傢俱殘跡、物品殘跡及燃燒後殘跡等 ②北側金屬人字樑及金屬柱子均受燒變色,但尚可辨識塗料;
鐵皮牆壁上部部分呈鐵青色,下部尚可辨識塗料;
女兒牆受燒白,並無水泥粉刷剝落,神明廳側明顯剝落,紅磚裸露 ③南側金屬人字樑及金屬柱受燒後大部分呈鐵青色,扭曲變形,人字樑往東側軟化倒落;
南側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大部分掉落;
南側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及木質角材均大部分燒失 117~122 3樓神明廳: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往南側塌陷;
西側木質隔間牆幾乎已完全燒失 ②地板西南側4層金屬架受燒後嚴重扭曲變形,其架上物品大多已完全燒失或掉落,僅剩底部物品尚有殘留;
東南側折疊椅其塑膠配件完全燒熔燒失,金屬骨架受燒變色;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大多已無法辨識原貌 ③北側金屬人字樑及鐵皮牆壁受燒後部分呈鐵青色,部分尚可辨識塗料,且輕微扭曲變形;
水泥女兒牆大部分水泥粉刷剝落;
窗戶玻璃受燒破掉落,鋁窗檻幾乎已完全燒熔 ④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後完全呈鐵青色,嚴重扭曲變形,且往西面軟化倒落;
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完全掉落;
水泥女兒牆大部分受燒白 123~130 2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客廳及廚房之天花板、牆壁、傢俱、廚俱、電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77、78 2樓:儲藏室<一>、<二>、臥室<一>、梯間暨走廊及陽臺暨浴廁之天花板、牆壁、傢俱、電器、門、鐵窗、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79~82 3樓梯間:水泥天花板靠門口處受燒白,其他處受煙燻黑;
水泥牆壁上部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
扶手塑膠表面上部部分燒熔燒失,下部尚屬完整 83、84 3樓臥室<二>: ①金屬骨架石綿瓦屋頂,其石綿瓦受燒破、部分掉落,金屬骨架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向北側塌陷;
女兒牆受燒後水泥粉刷部分剝落;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及積水 ②北側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大部分石綿瓦掉落;
木質牆壁幾乎已完全燒失;
內部物品上部碳化燒失,下部尚可辨識 ③南側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幾乎已完全掉落;
木質牆壁幾乎已完全燒失 85~88 3樓儲藏室<三>: ①金屬骨架石綿瓦屋頂,其石綿瓦受燒破、幾乎已完全掉落,金屬骨架受燒變色、扭曲變形;
水泥牆壁大部分受燒白;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 ②南、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且扭曲變形,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部分燒失 ③北側32號金屬人字樑大部分呈鐵青色,石綿瓦殘跡大部分受燒白;
34號金屬人字樑部分尚可辨識塗料色,石綿瓦殘跡大部分受煙燻黑 89~94 3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客廳、廚房、浴廁及儲藏室之天花板、牆壁、傢俱、電器、廚俱、衛浴設備、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55~58 2樓:樓梯間、臥室<一>、<二>及花園之天花板、屋頂、牆壁、門、開關、電器、傢俱、鐵窗、盆栽、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59~62 3樓梯間:水泥天花板靠門處些許受燒白,其他處受煙燻黑;
水泥牆壁上部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
扶手尚屬完整 63、64 3樓臥室<三>: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鏽蝕、輕微扭曲變形,且往北側略塌陷;
石綿瓦牆壁受燒破,部分掉落;
木質牆壁及木質傢俱均部分燒失;
地板處許多碳化物殘跡及積水 ②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且扭曲變形;
石綿瓦牆壁受燒破,石綿瓦幾乎已完全掉落;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大部分燒失、僅剩下方處者 ③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大部分燒失,木質角材部分燒失;
木質傢俱上部部分受燒失,且結構尚可辨識 65~68 3樓神明廳: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鏽蝕、輕微扭曲變形,且往北側略塌陷;
木質神龕碳化龜裂;
木椅碳化龜裂且部分上部燒失,外觀結構尚可辨識;
地板處許多碳化物殘跡及積水 ②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且扭曲變形;
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幾乎已完全掉落;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大部分燒失;
木椅上部些許燒失 ③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且輕微扭曲變形;
木質牆壁木質美麗板大部分燒失,木質角材部分燒失;
木椅碳化龜裂,外觀尚可辨識 69~72 3樓陽臺: ①鐵皮屋頂受燒變色,輕微扭曲變形,且往北側略塌陷;
瓷磚女兒牆尚屬完整;
地板處許多燃燒後殘跡 ②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且輕微扭曲變形;
石綿瓦牆壁受燒破且幾乎已完全掉落;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部分燒失 ③南側金屬人字樑受燒變色;
木質牆壁其木質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木質角材碳化龜裂 73~76 4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機車停車空間、樓梯間及租賃套房<一>之天花板、牆壁、機車、門、扶手、傢俱、電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43~45 2樓:樓梯間、租賃套房<二>及<三>之天花板、牆壁、門、傢俱、電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46~48 3樓梯間:鐵皮屋頂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
水泥牆壁及金屬門均上部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
塑膠層架、木櫃及木質扶手均表面掉落碳殘跡,但均尚屬完整 49、50 3樓租賃套房<四>:輕鋼架天花板縫隙處竄出些許碳殘跡;
水泥牆壁及木質衣櫃均上部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且有消防滅火水流痕跡;
桌面、流理臺面、床面及地板均掉落碳殘跡,但均尚屬完整 51、52 3樓租賃套房<五>:鐵皮北側屋頂部分受燒白,南側部分受煙燻黑;
輕鋼架天花板受燒後大部分掉落;
水泥牆壁,下部尚屬完整;
桌面、流理臺面、床面及地板均掉落碳殘跡,但均尚屬完整 53、54 5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客廳、走廊及廚房之天花板、牆壁、傢俱、電器、瓦斯熱水器、瓦斯桶、廚俱、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27~29 2樓:樓梯間、儲藏室<一>、<二>、廁所及臥室<一>之天花板、牆壁、門、開關、衣服、馬桶、紙箱、傢俱、電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30~34 3樓梯間暨走廊:輕鋼架天花板部分受煙燻黑;
木質牆壁上部縫隙處竄出碳殘跡且部分受煙燻黑 35、36 3樓儲藏室<三>: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隔熱泡棉些許受燒熔燒失;
木質天花板受燒後木質美麗板部分掉落,木質角材輕微碳化變黑;
日光燈輕微受煙燻黑。
木質牆壁上部輕微受煙燻黑;
閒置木質床鋪及桌面掉落些許天花板美麗板燃燒後殘跡 37、38 3樓儲藏室<四>:輕鋼架天花板縫隙竄出些許碳殘跡,其下方日光燈輕微受煙燻黑。
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
針車、木櫃及物品表面掉落些許碳殘跡 39、40 3樓儲藏室<五>:輕鋼架天花板縫隙竄出些許碳殘跡,其下方日光燈輕微受煙燻黑。
牆壁上部縫隙處竄出些許碳殘跡,下部未受燒損;
桌面及地板掉落些許碳殘跡 41、42 6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作業區<一>、<二>及儲藏室<一>之天花板、牆壁、電器、機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17~19 2樓:樓梯間、作業區<三>、<四>之天花板、牆壁、門、機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20~22 3樓儲藏室<二>:鐵皮牆壁上部及鐵皮屋頂受煙燻黑,其下方日光燈輕微受煙燻黑;
紙箱、物品及塑膠袋均表面掉落些許碳殘跡 23、24 3樓儲藏室<三>:鐵皮牆壁上部及鐵皮屋頂受煙燻黑,其下方日光燈受煙燻黑且燈管受燒後掉落;
紙箱、物品及塑膠袋均表面掉落些許碳殘跡 25、26 7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樓:儲藏空間、客廳、走廊及廚房之屋頂、天花板、牆壁、傢俱、電器、廚俱、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4~7 2樓:樓梯間暨走廊、臥室<一>、<二>、<三>及浴廁之天花板、牆壁、開關、門、傢俱、電器、衛浴設備、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8~12 3樓:樓梯間暨走廊及儲藏室<一>、<二>之輕鋼架天花板縫隙處竄出些許碳殘跡,牆壁、門、窗戶、電器、物品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曬衣空間屋頂、鐵架、衣服及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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