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258,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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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張家溱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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