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456,2024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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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大文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記載「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在民國112年11月22日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18日囑託法務部○○○○○○○送達交予上訴人親自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惟該裁定送達被告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見被告補正提上訴理由書,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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