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492,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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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彣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張素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784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彣無罪。

理由要旨經過勘驗警員密錄器錄影檔,確認警員的逮捕並非正當合法,且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而沒有對警員們作出積極攻擊行為的被告,並沒有對警員實施強暴行為。

警員在此過程中所受的擦傷,事實上是強力逮捕過程中所造成的常見結果。

因此認為被告不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事實及罪名:1.起訴事實:被告陳宥彣於民國112年3月7日19時57分左右,因騎乘機車違規紅燈右轉且未開啟大燈,被巡邏警員許浚豪發現後上前攔查,並指示陳宥彣停靠路邊受檢。

然而陳宥彣竟加速逃逸拒絕受檢,許浚豪警員見狀也立即騎乘警用機車追緝,而於同日20時0分左右,在台南市○○區○○○路0號前將陳宥彣攔下盤查。

詎陳宥彣明知警員許浚豪為依法執行職務,竟拒不配合,並徒手與許浚豪警員扭打、拉扯,致許浚豪警員受有右大拇指擦傷及右膝蓋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經告訴及起訴),而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2.起訴罪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被告的辯解:1.「那天我下班,我在想新工作的事情,我在等紅綠燈,那時候突然有人拉我的摩托車車尾,把我人車摔倒,接著在混亂中壓住了我,我當時根本不知道是誰壓住了我,我只能對大馬路上的人喊救命、救命、救命。

當有人走過斑馬線看到我時,我不知道那是警察」。

2.「如果我當下知道,我會配合,我不需要為了這種交通事故跟他扭打」。

三、事實的經過:1.本案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涉及妨害公務」的全部過程,都經過許浚豪警員隨身攜帶的密錄器錄影存證,這個證據比被告和證人許浚豪警員的陳述更能夠還原案發過程,本院開庭公開勘驗之後詳細記錄於筆錄(本院卷26-28頁)。

為了使當時情況易於明瞭,所以收錄全部內容為本判決的附件。

2.根據錄影內容,可知當時的情形依序是:①被告騎車未開大燈、也未打方向燈即違規紅燈右轉,許浚豪警員見狀迴轉追向被告。

②警員追上被告機車之後,曾「按喇叭示意」、「大聲要求被告停車」、「鳴笛追逐被告機車」,而被告都不加理睬並持續騎車前行。

過程中,被告並曾用手撥開許浚豪警員的機車右側後照鏡,且有轉小巷、鑽停等紅燈機車車陣空隙的行為。

③許浚豪警員在被告機車受阻於停等紅燈機車車陣時,上前抓住被告將其拉下機車,並與到場支援警力合力動手壓制「不配合警員」的被告於地上,並且上銬。

3.從上述的錄影過程可知,被告雖然拒絕配合許浚豪警員下車受檢的要求,且在警員們以強制力壓制的過程中,「不配合警員」並有掙脫行為,但被告始終沒有對警員們作出積極的攻擊行為,而只是被動地抗拒壓制作為。

4.證人許浚豪警員在法庭證實「(他的拉扯是不要讓你拉的拉扯?)正確。

(就是你要控制他的手,他用力不要讓你控制?)對,造成我有點皮肉傷。

(他有無攻擊警察的行為?)攻擊是沒有。

(你有受傷,你右手大姆指有擦傷,右膝蓋有擦傷?)正確。

(這兩個傷如何造成?)跟他拉扯時。

(你膝蓋的傷是不是你要控制他,你人跪在地板上,你膝蓋跟地板的磨擦?)正確。

(你右手大姆指的傷如何造成?)是要控制他的手時,也是跟地板的磨擦」(本院卷32頁)。

5.綜合上述證據,本院認為許浚豪警員所受到的「右大拇指擦傷及右膝蓋擦傷」,是他在強力壓制被告的過程中,因被告的抗拒舉動,而與地板磨擦造成的傷勢,並不是遭受被告的攻擊所致。

6.被告既然在「穿著制服警員鳴笛追逐」的過程中,轉小巷、鑽停等紅燈機車車陣空隙,他辯解說不知道上前拉他下車的人是警察,難以採信。

而許浚豪警員在職務報告記載「陳嫌於盤查時拒不配合並持續與職發生扭打、拉扯」(偵卷16頁),也與實情不符。

四、本院的看法:1.警員的作為並非合法適當:①被告未開大燈、也未打方向燈即騎乘機車違規紅燈右轉,許浚豪警員上前攔查要求被告停車受檢。

此時許浚豪警員的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的規定。

但在此情形下,警員除了查證身分外,也只能依照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的規定「強制其離車」或「檢查交通工具」。

②警察職權行使法在第7條第2項規定了人民若不配合警察依法查證身分的要求,而使警察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由此可知,警察是可以在人民拒絕查證身分的要求,且抗拒警察帶往警局查證身分時,使用強制力。

③上述「使用強制力」的意思,是以強制手法將等待查證身分的人民「強行帶到警局」。

此等強制力的行為,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有程度上的差異。

因為拒絕被查證身分的人民,終究與「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告通緝者」、「犯罪的(準)現行犯」有所不同。

④錄影畫面顯示,許浚豪警員並未向被告提出「查證身分的要求」,並於被告拒絕查證身分後再使用強制力。

而是直接將被告拉下車之後,會同支援警力將被告壓制在地上,最後上銬。

此等行為,本院認為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8條要求的程序,而且已屬於刑事訴訟法第88、89條所規定的「逮捕」行為。

⑤因此,本院認為許浚豪等警員的行為,逾越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8條的授權範圍,並非「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①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必須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才能構成。

所謂的「強暴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實施暴力行為,而不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都會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的罪名。

②若只是:⑴在警員依法調查時,拒絕陳述姓名、住所。

⑵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還沒有達到強暴程度的不當言詞或行動回應警員。

⑶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

⑷在壓制之過程中扭動、掙脫之單純肢體行為。

因為都沒有直接針對公務員實施積極的攻擊行為,都不能算是上述「強暴行為」。

3.被告的(純)抗拒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在警員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而沒有對警員們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為的被告,並沒有出現「強暴行為」。

依照上述說明,即便員警的逮捕行為合法,被告的抗拒行為也不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

4.結論:依據以上的說明,可知本案警察的逮捕行為並不合法,且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當判決被告無罪。

至於警員所屬的單位,是否是用移送妨害公務罪掩飾所屬員警違法逮捕的自保行為,則不是刑事法院判斷職權的範圍。

但本院希望不是,且將來也不再會,因為這將是對人民自由權利的第二度侵害,且不是國家成立警察機關的目的。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作出無罪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檔案①】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19:57:41 ~ 19:58:35 畫面左上角,被告陳宥彣騎乘機車未開大燈、也未打方向燈即違規紅燈右轉(圖1)。
警員見狀便迴轉追過去。
於19時57分53秒,被告機車斜停於道路上,警員按喇叭示意,但被告未回應(未有說話或動作表示)就往回騎,警員不斷按喇叭並要被告旁邊停下來,被告降低車速並停下,但仍未下車。
被告機車再往前騎一小段,警員機車亦跟過去且非常靠近被告機車,警員大喊要被告旁邊停車,但被告一直往前,最後加速往前騎離開,警員便追上去跟在後面。
過程中被告皆未有回應。
警員以無線電請求支援,並鳴笛追在被告後面,並按喇叭示意。
19:58:35 ~ 19:59:08 被告騎到十字路口打方向燈左轉進小巷,警員機車數度逼近被告機車並大叫要被告停車,被告皆不理會繼續往前騎。
19:59:08 ~ 19:59:13 被告右轉進大馬路,警員緊接在後。
於19時59分09秒,警員機車右邊後照鏡碰到被告左側身體,之後被告有以左手撥開的動作。
警員大叫要被告停車,被告仍不回應繼續往前騎。
19:59:13 ~ 20:00:26 警員機車持續緊追在被告機車左側。
道路前方為停等紅燈的機車群,因此被告催油門想鑽空隙往前騎,但被路人機車擋住被告機車,之後警員便下車抓住被告(此時被告仍直視前方未回應警員)(圖2),警員將被告往下拉,因此畫面劇烈晃動。
在警員壓制過程中被告不發一語、也未有激烈反抗動作,僅雙手撐在地上。
其他支援警員到場一同壓制被告。
於20時0分許,被告發出「啊」聲音,警員則大喊「不要亂動」、「搞什麼」等語。
畫面持續晃動。

【檔案②】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20:00:26 ~ 20:04:08 被告手握拳、撐在地上,仍不發一語、也未配合警員進行逮捕,警員壓住被告後頸向下制伏被告。
三名警員持續壓制被告,並要被告不要動。
畫面持續晃動。
一名警員說:「先生不要再掙脫了,否則我要依法使用辣椒水,不要再掙脫了」另一名警員說:「拜託,你同事在那,你要使用辣椒水?你正經一點好嗎?」 被告發生掙扎聲、未有激烈反抗動作,但也不配合警員逮捕,因此持續被三名警員壓制在地上。
兩名警員分別壓住被告頭部及腳,另一名警員再將被告上銬,並將被告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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