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61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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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峻明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1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乙○○因離職及年終獎金計算細故起齟齬,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7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豪瑪輪胎企業有限公司,於公眾得出入之辦公室,以「幹你娘」辱罵乙○○,足以貶抑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對告訴人侮辱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指名道姓。

如果我今天針對他個人,我會直接指名道姓。

我有罵是事實,但我沒有針對個人。

這種事情是斷章取義,如果說把整段事情的原委,你可以全部放出來。

我是說我到底欠你們年終獎金到底多少錢,我有先罵髒話我不否認,但是我在我的辦公室裡面我說XXX 我到底欠你們年終多少錢。

我覺得我今天如果罵他,我跟他道歉沒關係,但我沒有罵他,所以我無法承認。

我在我的公司裡面雖然很氣憤,不是我欠他們獎金,是他們沒有收款回來,年終獎金是我一定要給他嗎,我才會說XXX我是欠你們多少年終獎金,我有拍桌子,他又帶一個人進來,他說你拍桌子什麼意思。

我沒有對他拍桌子,又說要給我死」等語。

三、被告固然否認犯行,然查:㈠告訴人警詢中陳稱:「我在111年8月1日有向我前公司提出要離職,在111年8月11日下午5點許,我當時至公司內的辦公室,要跟老闆、老闆娘、會計進行結清至111年8月11日當天所能領的工資,當時我有提醒老闆說在110年度的年終獎金是否可與在當日一起發給我,當下老闆丙○○聽到很生氣瞬間暴怒,並且對著我罵:幹你娘,且用力拍打辦公室內的玻璃桌,導致玻璃桌破裂,然後我朋友有進來辦公室關心,當時我朋友有與丙○○發生口角,然後丙○○也有對我朋友辱罵:幹你娘,隨後我當時有跟丙○○說終獎金不給也沒關係了,他才甘願用印開立離職證明書給我,所以辦完離職手續我就離開公司」、「那裏算公司的辦公室,但是裡面有很多員工都可以進出。

現場大約有9-10個人」、「對方罵(台語:幹你娘)。

因為當時我就是在跟他辦離職手續並向他提出110年度年終獎金事情,他可能就是因為這樣才生氣辱罵我」、「我不確定多少人,但是我確定的是在那個辦公室的人都有聽到,因為聲音大到連辦公室外也可以聽到,所以我朋友才會跑進來關心我」等語。

依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是要向被告辦理離職,因要求被告同時給付前一年度的年終獎金,被告因此大怒,而以「幹你娘」之不雅字語辱罵告訴人,且聲音大到在辦公室外的友人都聽到,因而跑進辦公室關切,顯見被告確實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㈡被告固然不否認當天在辦公室內有說出「幹你娘」之字眼,惟否認是針對告訴人。

然當天就是告訴人前去被告公司的辦公室向被告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薪資,而被告是在告訴人跟他要求連前一年度的年終獎金一起給付時,才暴怒說出「幹你娘」之不雅字眼,且本院於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的錄音檔案,勘驗結果:被告第一段有提到幹你娘之對話「你跟我說什麼,年終獎金欠你多少錢,你知道嗎,要不然我年終獎金欠你多少錢,你們所有員工都給我聽著,我年終獎金到底欠你多少錢,幹你娘,現在馬上跟我講」,接著聽到敲桌子的聲音,被告第二段提到幹你娘的對話「不是阿,我年終獎金是欠你多少錢啦,蛤啊,有需要你向我討錢,討這樣子的膩,幹你娘,是我的問題膩」,顯見被告就是因為被告訴人要求同時給付年終獎金,才會講出幹你娘,被告說出「幹你娘」的對象就是告訴人無疑。

㈢末查,被告辯稱,「幹你娘」是口頭禪,並沒有侮辱之意思云云。

然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

如前所述,被告辱罵「幹你娘」的對象是告訴人,確實有貶低他人人格,損及他人尊嚴之情形,而為一般人所無法認同、接受,且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對於年終獎金一事有所爭執即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應屬攻擊性之言詞,顯與單純之發語詞或口頭禪有別,也非僅屬個人修養之道德層次問題,實已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使其感到難堪與屈辱,堪認被告確有侮辱告訴人之犯行甚明。

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僅因不滿告訴人向其要求除結清工資外,應連同前一年度年終獎金一起給付,率然於公開場所之辦公室以穢語「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貶損對方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顯然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所為實非可取;

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辯稱「幹你娘」的對象不是針對告訴人,「幹你娘」只是自己的口頭禪,絲毫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接續辱罵2句穢言之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之程度、犯罪動機,暨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四個小孩,三個成年了,一個未成年,目前從事輪胎進口商,每月收入約5萬元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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