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易字第8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柏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在案,上訴人於112年11月3日收受判決正本,嗣經上訴人於112年11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存卷可查。
而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已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一節,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