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1535,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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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謚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以此方式騷擾乙○○」補充為「以此方式騷擾、接觸乙○○」;

證據名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更正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先後傳送訊息及前往被害人乙○○工作地點之騷擾、接觸等行為,其犯罪目的單一,且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恣意騷擾、接觸被害人,顯然藐視國家公權力及破壞保護令保障被害人權益之作用,所為實屬不該;

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曾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分別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2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34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及其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職業工、家境勉持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警卷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042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甲○○前曾對乙○○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81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件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於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乙○○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應遠離乙○○之住居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及工作場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號)均至少100公尺,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限為1年。
詎甲○○於111年7月21日知悉本件保護令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月10日18時26分許起至21時2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乙○○,另接續於112年1月16日12時44分,逕行至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工作地點要求乙○○簽署離婚協議書、不要再接近家人、小孩,以此方式騷擾乙○○,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相符,並有簡訊翻拍照片3張、本件保護令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附卷可查,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蔡 佳 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柏 軒
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月10日18時26分 嗯非常棒 2 112年1月10日18時34分 妳還是跟以前一樣 3 112年1月10日20時38分 曖昧關係變成某種關係之後再等原本關係斷關係真心換絕情 4 112年1月10日20時39分 我告訴你不要再跟我們家有關係當我吃素的啊你跟以前還是一樣完全沒變 5 112年1月10日20時39分 對婚姻不忠永遠都是一樣跟神明講得一樣 6 112年1月10日20時45分 妳今天東西都看到了不用裝了太假餓了至於把照片呢。
呵呵。
要玩一起玩 7 112年1月10日20時45分 全部學你的 8 112年1月10日20時50分 慢慢陪你玩! 9 112年1月10日20時50分 學你的 10 112年1月10日20時51分 死性不改 11 112年1月10日21時07分 從以前說的愛我都是騙人的,你要繼續這樣,我今天開心我想盡辦法跟你打官司,我所有事情全部,傳出去,照你你的意思走,你說的要把事情鬧到,全部劇本都給你說,你跟人睡,很好玩? 12 112年1月10日21時19分 妳年輕哪招方法不會太老套? 13 112年1月10日21時20分 這半年看你用了至少兩次了 14 112年1月10日21時20分 你就繼續我全部上報 15 112年1月10日21時21分 妳喜歡賭我就陪你賭 16 112年1月10日21時22分 紙包不住火啊 跟以前一樣事情被抓出來會出大事啊 17 112年1月10日21時24分 心虛當然睡不著啊 怕哥哥發現還是怕被爸爸發現 還是我直接跟他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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