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019,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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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育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育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之「居處廁所內」更正為「居處房間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洪育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追訴處罰。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復再犯本案,足徵被告未因前所受觀察、勒戒處分而記取教訓,戒毒悔改之意志薄弱,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衡酌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境貧寒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
被 告 洪育斌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洪育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戒除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居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2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洪育斌到場採尿,並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育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CZ0000000000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CZ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洪育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 雅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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