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02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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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靖靈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靖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康靖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另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後,縱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僅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自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民國90年9月3日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公所催告其應依限回國服兵役,仍置之不理,所為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妨害國家徵兵及兵役之有效管理、無前科、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951號
被 告 康靖靈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靖靈為民國00年生,於年滿18歲翌年即為徵兵及齡男子。
其於90年間申請經核准出境就學,迄103年1月1日,為役齡男子,且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役齡男子出境就學最高年限33歲。
其明知有依法接受徵兵檢查及兵役徵集之義務,而意圖避免徵兵處理,逾期未歸。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以104年5月15日所民字第1040323853號函催告其應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於104年5月18日送達康靖靈戶籍地),再於104年12月17日以所民字第104077279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其於105年1月15日至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而仍未回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康靖靈偵查中之陳述。
㈡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書(函附件:案件調查事實經過、臺南市鹽水區公所104年5月15日所民字第1040323853號催告函及送達證書、康靖靈入出境資料、104年12月17日以所民字第104077279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送達證書、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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