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169,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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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世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世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更正為「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安寧街之住處」,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柯世恩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又被告本於其對於告訴人之不滿,於臉書以供不特定人瀏覽方式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發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相同或相似文字之言論,辱罵並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犯罪方式均屬相同,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四、爰審酌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於網路上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姓名及經營公司名稱,並發表侮辱言詞及貶抑告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且損害告訴人之隱私及名譽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利益,且持續之時間非短,所為應予非難,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品行,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70號
被 告 柯世恩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柯世恩原係蔡泓諭之員工,因故對蔡泓諭有所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以「關小傑」、「柯小柯」、「柯恩」等臉書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附表所示之文字並張貼蔡泓諭之照片,以此方式侵害蔡泓諭之隱私權且足生損害於蔡泓諭之名譽。
嗣蔡泓諭友人將上開貼文截圖轉傳予蔡泓諭,蔡泓諭始知上情。
二、案經蔡泓諭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世恩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泓諭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臉書截圖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各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同一構成要件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請均論以1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帳號 張貼時間 告訴內容 證據 1 柯小柯 111年1月11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一 2 109年10月11日某時 台南最惡劣人力仲介 蔡泓諭 向業主請款2000發給工人1050而且沒給員工投保!真是垃圾畜生 告證一 附件六 3 109年4月23日某時 這個是 日盛人力的狗雜種蔡泓諭,此人為了利益可以出賣任何人,是個畜生垃圾 而且這個傢伙是吸毒吃軟飯的 告證一 附件六 4 110年4月23日上午7時29分許 這個人叫豬狗不如的蔡泓諭,此人為了利益可以出賣任何人,是個畜生垃圾而且這個傢伙是吸毒吃軟飯的 112年4月12日庭陳之截圖 5 111年10月8日凌晨0時39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111年10月12日庭陳之截圖 6 關小傑 111年2月19日下午9時21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二 附件七 7 111年2月28日下午11時36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二 附件七 8 111年2月25日下午8時54分許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二 9 柯恩 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15分許 台南臭名昭的人力仲介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三 10 111年8月14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六 11 111年8月30日某時 台南惡劣人力蔡泓諭日薪1000還會出賣員工真是畜生 告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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