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222,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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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家庭保護令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為被害人之子、漠視保護令所代表之意義、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騷擾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117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丙○○之子,甲○○與乙○○、丙○○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家事法庭聲請民事保護令,經臺南地院家事法庭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上開保護令內容命甲○○不得對乙○○、丙○○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為騷擾、跟蹤等非必要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2月,經警方於111年8月18日對甲○○執行該保護令內容之告知在案。
詎甲○○明知不得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竟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5月29日晚間10時31許,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甲○○、乙○○、丙○○同住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6,對在場之甲○○、及躲藏於上開地點房間內之丙○○大聲咆哮,並拍打屋內房間門板,致門板破損(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上開方式對乙○○、丙○○為騷擾、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本署勘驗筆錄、臺南地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3張、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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