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257,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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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珀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3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珀宏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珀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關係,其明知住宅為私人安身立命之處所,非僅財產權之所在,更為家內安全所繫,不容他人恣意干擾破壞,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從告訴人住處後方儲藏室大門進入屋內,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

又被告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依被告提出之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斟酌被告有酒精截斷症候群、酒精性肝炎,自費戒酒治療中,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從事鐵工,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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