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288,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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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誠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業據被告及告訴人陳明在卷,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上開所犯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又被告對告訴人恫稱:「妳不要在H精品會館上班了,不然就是同歸於盡」、「沒關係,反正不是妳死就是我死」、「帶我走,不然我今天就讓她死」等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而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及其年紀、素行(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高職畢業)、職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動機、方法及所生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472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1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同居情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雙方於分手後仍有聯繫,乙○○因疑甲○○與他人曖昧而心生不滿,乃於民國112年3月5日晚間9時許,前去甲○○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23住處向其質問,並出言對之恫稱:「妳不要在H精品會館上班了,不然就是同歸於盡」,復於警據報到場後,仍承接上開恐嚇犯意,接續以「沒關係,反正不是妳死就是我死」、「帶我走,不然我今天就讓她死」等語恫嚇甲○○,使甲○○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貴珍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警員密錄器譯文及影像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 俊 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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