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320,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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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友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71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友鴻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康友鴻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無視員警所表徵之公權力,以及員警生命、身體安危,竟駕車逃逸而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並使員警跌倒而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高職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67號
被 告 康友鴻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友鴻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未熄火停止在○○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中,因精神不濟睡著。
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員警陳柏銓、陳典尉接獲報案前往現場。
員警陳柏銓到場後上前盤查,見本件汽車駕駛座窗戶未關,且汽車排檔為D檔且未熄火,而康友鴻坐在駕駛座仰睡,車內有酒味。
陳柏銓為確保安全,先行打開車門將車輛排檔改至P檔,欲將本件汽車熄火之際,康友鴻驚醒,與陳柏銓發生拉扯。
康友鴻因擔心酒後駕車獲刑,明知在場員警陳柏銓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仍基於妨害公務故意,立即踩下汽車油門駛離現場,陳柏銓因此跌倒在地而受有右膝部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左膝部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經告訴),康友鴻則駕車逃離現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職務。
嗣因康友鴻駕車逃離之際,員警陳典尉已由本件汽車副駕駛座上車,康友鴻駛離現場後經陳典尉勸說而停靠於路邊,經警至現場逮捕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友鴻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陳柏銓、陳典尉於偵訊中證述甚詳,並有家佳診所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4張、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5張、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 佳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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