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38,202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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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昂蕙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38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212、26948、27361、27838、30696、30783、310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意旨引用附件之上訴狀。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8號刑事簡易判決,於112年7月10日確定一節,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被告遲至112年7月20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有上訴狀及本院收文收狀章存卷足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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