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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傷害等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658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並於112年12月28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所涉本案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12年12月28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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