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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怡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蔡怡臻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213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死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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