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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楊雅君
被 告 董瀚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113年4月9日審理期日,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無所附麗,本院不得專就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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