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156,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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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被 告 黃銘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41號竊盜案件(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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