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278,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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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蔡宜妡
被 告 施明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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