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09,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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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誠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8號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lay Station 5電視遊樂器主機壹台(應仍扣押於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應發還被告羅誠霖。

理 由

一、被告羅誠霖主張:我已經賠償告訴人歐柏豪新臺幣4萬元,所以請把主文所記載的電視遊樂器主機發還給我。

二、本院裁定發還之理由:1.仔細核對本案卷證資料後,可確認被告已把上述電視遊樂器主機的售價賠償給告訴人歐柏豪,所以本案判決時也因而決定不予沒收。

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為扣案的電視遊樂器主機,在本案既然不應該宣告沒收,因此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規定的精神,裁定發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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