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59,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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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王昱欽




上列被告因涉嫌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欽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市○○區○○○路0巷0號0樓之00。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昱欽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為被告王昱欽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羈押原因存在,惟考量被告王昱欽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另同案被告陳芳昱亦經本院裁定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可於一定程度防止其二人串證,故認課予被告王昱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王昱欽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居所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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