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67,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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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姵蓉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段智淵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姵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姵蓉因被告段智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段智淵(下稱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共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上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遭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刑保I字第33號)存卷可考。

茲被告於上揭案件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6號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復派警拘提無著,迄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查無被告另案在監、在押,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母親代領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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