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68,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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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段智峰



劉人豪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段智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智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劉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段智峰、劉人豪因受刑人段智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分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2萬元,分別由具保人段智峰、劉人豪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上開判決在卷為憑。

嗣受刑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段智峰、劉人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有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存卷可參,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段智峰、劉人豪分別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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