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1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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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豈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豈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豈葦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1年3月22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範圍內(即不得逾120 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2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2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2月16日 111年02月16日 111年0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111年度簡字第3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備註 編號1至5由臺南地檢執更助字第18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638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初至同年4月20日 110年4月16日 110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2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5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5、136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046號 111年度簡字第4號 111年度簡字第206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046號 111年度簡字第4號 111年度簡字第206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01日 111年03月30日 111年08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5由臺南地檢執更助字第18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638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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