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4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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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紀明涉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乙女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為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1號被告鄭紀明強制猥褻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甲女之直系血親,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分別訂有明文。

查本案聲請人乙女為被害人甲女之母,為被害人甲女之直系血親,且甲女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有被害人甲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可資佐證,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且本案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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