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5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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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昌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昌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均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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