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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A VAN DINH(何文定)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 VAN DINH(何文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A VAN DINH(何文定)前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1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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