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保,112,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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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炳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炳琨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1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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