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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意清
住○○市○區○○路0號○○○○○○○○南區辦公處)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意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意清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691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3年7月30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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