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嘉盈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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