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397,202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峯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被 告 陳建智




選任辯護人 劉人毓律師
被 告 蕭湐翰



選任辯護人 姜讚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09號、第21210號、第21938號、第22024號、第24312號、第24424號、第27819號、第28203號、112年度偵字第174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參拾壹日下午貳時貳拾柒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2時27分宣判,但該日及翌日(7月28日)均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