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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興
簡俊生
吳信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33號、112年度偵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榮興等3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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