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訴,597,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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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禕呈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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