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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許紘銘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謝孟達即盛智工程行
上列被告謝孟達即盛智工程行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8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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