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金簡,314,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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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維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3號、110年度偵字第26539號、111年度偵字第225、10935、10936、1093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294號、111年度偵字第14678、15815號、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942號、111年度偵字第312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段維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段維凱可預見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及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8日某時,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陳俊宇,再由陳俊宇(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於其後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將上開帳戶資料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毅」之成年男子。

嗣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段維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宇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

(四)臺灣銀行新營分行110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9日、臺灣銀行新營分行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28日、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2月8日函檢附之段維凱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13至33頁、警二卷第20至22頁、警三卷第37至53頁、偵一卷第119至122頁、併警一卷第95至98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數被害人之財物,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是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本件洗錢犯行,仍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

爰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將其金融帳戶交付與不詳人士使用,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所交付之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非毫無悔意,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同案被告陳俊宇而獲有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之報酬(見本院金訴緝卷第50頁,依有利被告原則爰以3萬元計算),此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惟被告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是關於各被害人匯入其上開帳戶內之款項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取財正犯部分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證據資料 1 陳沛諄(起訴書附表編號㈠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月7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陳沛諄後,再向其佯稱:可透過ROSYSTYLE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沛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3日10時6分許匯款709,800元;110年7月13日10時35分許匯款273,000元(見警一卷第26頁) 陳沛諄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截圖(見警一卷第41、45、49至51頁) 2 簡偉傑(起訴書附表編號㈡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9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簡偉傑,再向其佯稱:可在新葡京博弈網站投資贏錢云云,致簡偉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6時28分許匯款5千元(見警一卷第32頁) 簡偉傑提出之詐騙網址、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至3頁反面) 3 蘇玥昀(起訴書附表編號㈢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4日,先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蘇玥昀,再向其佯稱:可下載GIC交易程式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蘇玥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2時30分許匯款21萬8千元(見警一卷第31頁) 蘇玥昀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見警三卷第23至27頁) 4 黃華英 (111年度偵字第152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月初,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黃華英,再向其佯稱:可在指定之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華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2日17時36、37分、同年月13日9時4、5分許各匯款5萬元(合計20萬元,見警一卷第25頁) 黃華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行110年11月1因北富銀東寧字第1101000059號函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偵一卷第21至27頁) 5 張萍砡(111年度偵字第14678、158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㈠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月30日,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張萍砡,再向其佯稱:可在金泰資產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萍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1時18分許匯款10萬元(見警一卷第28頁) 張萍砡提出之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見併警一卷第33至40頁) 6 李連春(同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㈡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初,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李連春,再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連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11分許匯款1萬5千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李連春提出之詐騙網頁截圖、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見併警一卷第54至55頁) 7 楊明山(同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㈢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25日,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楊明山,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BKA」獲利云云,致楊明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12時4分許匯款30萬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楊明山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併警一卷第84頁) 8 林麗瓊 (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林麗瓊,再向其佯稱:可在金泰資產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麗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12時21分許匯款1萬元(見警一卷第29頁) 林麗瓊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見併警二卷第157、167至179頁) 9 林峻緯 (111年度營偵字第19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6月23日,先透過交友網站認識林峻緯,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指定之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峻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4時9分許匯款5萬元(見警一卷第32頁) 林峻緯提出之對話紀錄(見併警三卷第5至20頁) 10 簡志璋 (111年度偵字第312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交友網站認識簡志璋,再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簡志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6日14時16、18分許各匯款10萬元(合計20萬元,見警一卷第32頁) 簡志璋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見併警四卷第37至45頁) 11 洪健坤 (112年度偵字第77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洪健坤,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BIGKAN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健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7月14日9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見警一卷第27頁) 洪健坤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併警五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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