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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新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5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5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新晟被訴附表一編號1、3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回證(本院卷第57、59頁)附卷可憑,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新晟為瑀晟企業社之負責人,陳新晟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恐被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且可能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以此等事實之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新光銀行張專員」等3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將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及瑀晟企業社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拍照傳送予「新光銀行張專員」,以利詐欺集團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京城銀行帳戶收取詐騙款項。
詐欺集團成員則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詐欺手法詐騙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額款項至陳新晟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或瑀晟企業社上開京城銀行帳戶,隨後陳新晟再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額款項,再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額款項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供述、附表二所示被告與「新光銀行張專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附表一編號1、3所示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及相關報案資料、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瑀晟企業社之京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9、702、106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辯稱:我之前有去新光銀行辦貸款,但被退件,對方打電話給我,他說看過我的新光銀行貸款資料,有我的個人資料申貸資料,並有辦法幫我辦過,僅需提供存摺照片給他,後來他說餘額不夠漂亮,要先轉帳給我,對方說是公司要繳稅金的錢,再由我將款項提領出去,因為對方沒有叫我寄出提款卡跟存摺,所以我覺得不會是詐騙,之後有個男的說我的貸款之後會核過,回去等消息,後來我要轉帳轉不出去,才發現被騙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為參。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人遭施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詐術,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上開京城銀行帳戶等情,有附表一編號1、3所示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及相關報案資料、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瑀晟企業社之京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觀之被告提供其與「新光銀行張專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二所示),此為手機畫面截圖、訊息量亦甚大(警卷第25至31頁),應認虛偽之可能性極低。
又被告於112年2月18日填寫新光銀行微型企業授信申請書暨簡易資料表1份(警卷第23頁),嗣遭退件後,旋於同年3月3日有自稱「新光張專員」以LINE聯繫被告,「新光張專員」並要求被告提出「1.雙證件正反面都要分開拍2.兩家以上存摺封面」,被告旋即上傳「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京城銀行存摺封面照片、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各一張」,「新光張專員」即稱「明天安排好會計師跟你報告」,被告並於同年3月7日詢問「我想請問一下是哪一位給你我的資料欸」,對方即與被告語音通話,被告還有向對方要求提出「名片」,「新光張專員」即稱「你這邊處理好財力證明 安排好照會對保會給你啊」,同年3月7日代號「詐欺集團」稱「陳新晟先生請你保證把我轉給你的錢在24小時之內還給我,如果沒有還給我,就是涉及侵佔、竊盜、詐騙等罪嫌,請問這樣您同不同意?」、「麻煩回答同意之後拍手持身分證照片」,被告便稱「同意」並手持身分證自拍後傳送照片,對方並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兩個存摺封面,雙證件正反兩面,現居地址、電話,兩個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關係,營利事業登記證, 401報表」,被告再度傳送「陳新晟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京城銀行存摺封面照片、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各一張」,同年3月8日不詳之人指示被告臨櫃提款,堪認被告前向新光銀行貸款遭退件,對方自稱「新光張專員」利用被告急於貸款之心理,佯稱需要資料美化金流以利申辦云云,以附表二對話紀錄所示受理流程降低被告之警戒心,誘使被告依指示提款,則被告抗辯其係為辦理貸款而受騙等節,並非無據。
㈢又被告傳送雙證件翻拍照片,是倘被告主觀上存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應只需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已足,實無須先將自己之身分證、健保卡傳送給對方,可見被告應是深信對方為貸款代辦專員,否則不會如此大費周章並毫無顧忌地洩漏自己之隱私資料,此與一般人為獲取金錢利益,不問目的,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並依指示提款或轉帳之情節,顯有不同。
至檢察官所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9、702、106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此為被告於101年間提供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案件,然本案被告並未提供個人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兩者之案情不同,自難執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㈣另檢察官以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認被告向銀行行員謊稱臨櫃提款目的是供公司工程款使用,認被告已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云云。
然觀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112年3月7日不詳之人稱「陳新晟先生請你保證把我轉給你的錢在24小時之內還給我,如果沒有還給我,就是涉及侵佔、竊盜、詐騙等罪嫌,請問這樣您同不同意?」、「麻煩回答同意之後拍手持身分證照片」,被告便稱「同意」並手持身分證自拍後傳送照片;
則被告既與對方約定必須將被告所提供上開帳戶內新轉入款項領出後交還對方,否則恐涉及刑責,堪認對方利用一般人唯恐涉及刑責之心態,誘使被告依指示提款,故被告依對方之指示而向銀行行員如此回答,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檢察官雖認被告希冀藉由對方所提出製造金流美化帳戶方式獲得貸款,雖不無有使用瑕疵手段申辦貸款之主觀認知,此作法亦與一般融資貸款程序有違。
然申辦貸款者未必均自始無還款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借貸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自不能認所有「美化帳戶」之行為一概當然構成詐欺;
且由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以觀,對方自稱「新光張專員」,而被告確實甫於112年2月18日填寫新光銀行微型企業授信申請書暨簡易資料表1份(警卷第23頁),嗣遭退件,客觀上確足以誘使需錢孔急之被告誤信其乃專業代辦業者,被告自有可能因誤信「新光張專員」可協助申辦貸款,而對其所提出貸款流程全盤接受,不曾懷疑是否會違反金融業界常規;
又縱令被告認識到「美化帳戶」係非法使用金融帳戶之行為,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知悉本案銀行帳戶將作為詐騙一般民眾所使用之工具,蓋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殊異,申言之,被告同意對方以「美化帳戶」之方式申辦貸款,屬被告對借貸金融機構是否涉及手續不當或不法之問題,與被告同意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本案銀行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罪工具,尚難等同視之。
準此,本件尚不能因對方告知被告需配合美化帳戶而需依指示提款等情,即推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詐欺、洗錢等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交付地點 1 張曉明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7日15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被害人,佯稱:我是外甥,急需借錢等語,使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9日10時38分許匯款35萬元至陳新晟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40分至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臨櫃提領30萬元、操作ATM提領3萬元、2萬元,旋於同日11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前,全數交付予不詳之男子。
2 徐春英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9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左列被害人,佯稱:我是姪子,急需借錢等語,使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9日12時45分許匯款35萬元至瑀晟企業社之京城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14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銀行臨櫃提領30萬元,又於同日14時50分至51分許,在上址操作ATM提領3萬元、2萬元,復於同日15時許,在上址臨櫃提領30萬元,再於同日15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郵局操作ATM提領2萬元,旋即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前,全數交付予不詳之男子。
3 蘇靜懿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撥打電話予左列被害人,佯稱:我是姪子,急需借錢等語,使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9日14時36分匯款33萬元至瑀晟企業社之京城銀行帳戶 附表二
被告與「新光銀行張專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5至31頁)
(警卷第26至27頁) 3/3(五) 新光專員:新光張專員 新光專員:你好 新光專員:讚(貼圖) 陳新晟:HI(貼圖) 新光專員:ok(貼圖) 3/4(六) 陳新晟:?(貼圖) 3/6(一) 新光專員:(未接來電) 新光專員:有空請回電 新光專員:(未接來電) 新光專員:麻煩有空請回電 陳新晟:語音通話(6:38) 新光專員:1.雙證件正反面都要分開拍2.兩家以上存摺封面 陳新晟:(陳新晟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京城銀行存摺封面照片、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各一張) 新光專員:ok(貼圖) 新光專員:明天安排好會計師跟你報告 陳新晟:我想請問一下是哪一位給你我的資料欸 新光專員:語音通話(1:04) 3/7(二) 新光專員:(未接來電) 新光專員:有空請回電 新光專員:(未接來電) 新光專員:麻煩有空請回電 陳新晟:語音通話(2:31) 陳新晟:語音通話(0:58) 陳新晟:我可以跟你要個名片嘛 新光專員:你這邊處理好財力證明 安排好照會對保會給你啊! 陳新晟:好 新光專員:ok(貼圖) 3/10(五)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為什麼我現在的帳戶都變問題帳戶 陳新晟:接電話 (警卷第25至26頁) 3/7(二) 陳新晟:嗨 陳新晟:你好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10:13) 不詳之人:陳新晟先生請你保證把我轉給你的錢在24小時之內還給我,如果沒有還給我,就是涉及侵佔、竊盜、詐騙等罪嫌,請問這樣您同不同意? 不詳之人:麻煩回答同意之後拍手持身分證照片,如範本 不詳之人:(手持身分證自拍範本)照片 陳新晟:陳新晟先生請你保證把我轉給你的錢在24小時之內還給我,如果沒有還給我,就是涉及侵佔、竊盜、詐騙等罪嫌,請問這樣您同不同意?同意 陳新晟:(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不詳之人: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兩個存摺封面,雙證件正反兩面,現居地址、電話,兩個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關係,營利事業登記證, 401報表 陳新晟:(陳新晟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京城銀行存摺封面照片、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各一張) 陳新晟:您已收回訊息 陳新晟:您已收回訊息 陳新晟:您已收回訊息 3/8(三) 不詳之人:未接來電 不詳之人:麻煩回電,謝謝 陳新晟:來電無回應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2:09) 不詳之人:排3/9星期四 不詳之人:未接來電 不詳之人:麻煩加林主任,謝謝 陳新晟:好 陳新晟:語音通話(4:31) 3/10(五)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為什麼我現在的帳戶都變問題帳戶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警卷第28至31頁) 3/8(三) 不詳之人:你好 陳新晟:HI(貼圖) 不詳之人:請問現在方便講電話嗎? 陳新晟:可以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9:08)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3/9(四) 不詳之人:陳先生,請列印提款明1細表拍照給我,謝謝 不詳之人:(未接來電) 陳新晟:(新化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2張) 陳新晟:語音通話(1:46)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2:38) 不詳之人:11點10分,第一銀行補登摺機補登存摺,將最新列印出來的內頁拍照給我,然後打給我,謝謝 不詳之人:台南市○○區○○路○段0號 陳新晟:好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0:43)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0:43) 陳新晟:語音通話(0:29) 不詳之人:https://ibank.firstbank.com.tw/NetBank/index103.html 不詳之人:如果你記得代號密碼,可以從網頁登入 陳新晟:我快補登好了 不詳之人:ok 陳新晟:(存摺內頁照片1張)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2:31) 不詳之人:先抽號碼,要等幾位? 不詳之人:填寫取款單30萬元 陳新晟:8位 不詳之人:ok 不詳之人:輪到您到櫃台的時候,請再發訊息跟我說一下,謝謝 不詳之人:請櫃台用紙袋裝 陳新晟:ok(貼圖) 陳新晟:換我了 陳新晟:語音通話(0:12) 陳新晟:語音通話(0:36) 陳新晟:(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 陳新晟:語音通話(2:06) 不詳之人:陳先生,今天轉匯給你的35萬元,我已經收到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4:00) 陳新晟:請問3點之前應該能完成吧 陳新晟:我3點40要去開會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2:12) 陳新晟:有存35萬在裡面了 不詳之人:ok 不詳之人:還要再等等,還沒全部到帳 陳新晟:ok(貼圖) 不詳之人:匯款的時候有說了 是工程貨款 陳新晟:ok(貼圖) 不詳之人:到了京城請跟我說一下,謝謝 陳新晟:OKAY(貼圖) 陳新晟:語音通話(0:29) 陳新晟:(存摺照片1張) 不詳之人:請再稍等一下,我問問看 陳新晟:OKAY(貼圖) 不詳之人:(未接來電) 不詳之人:陳先生,請打給我,謝謝 陳新晟:語音通話(1:32) 陳新晟:(app台幣帳號餘額截圖1張) 陳新晟:通話無回應 陳新晟:通話取消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0:20) 不詳之人:14:20請再查詢一次, 陳新晟:(台幣帳號餘額截圖1張) 不詳之人:ok,請稍等,我確認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2:07)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1:44) 不詳之人:抽號碼,要等幾位? 陳新晟:不用等 不詳之人:ok 不詳之人:請櫃台用紙袋裝 不詳之人:到外面再拍內頁給我, 謝謝 陳新晟:語音通話(1:17) 不詳之人:在櫃台了嗎? 陳新晟:語音通話(1:36) 陳新晟:語音通話(0:51) 不詳之人:陳先生,今天轉匯給你的35萬元跟68萬元, 我已經收到,總數是103萬元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4:15) 陳新晟:(存摺內頁照片1張) 不詳之人:語音通話(0:30) 3/10(五)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陳新晟:為什麼我現在的帳戶都變問題帳戶 陳新晟:語音通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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