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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柏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柏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姚柏丞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第一審判決,於112年5月17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6月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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