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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霆
具 保 人
即被告之父 王春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王坤霆」均應更正為「王春茂」。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將具保人「王春茂」誤載為「王坤霆」,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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