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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育鳴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惟因「杜蘇芮」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該日(112年7月28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考,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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