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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語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語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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